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青來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寶堂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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