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其施用毒品犯行業於原審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又原審已斟酌被告多次吸毒之不良素行,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犯罪等情狀,量刑尚無不當,職是,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經合法傳喚,無不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得其陳述,逕為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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