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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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故買贓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賢慧
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I~ivt32l8x8q2g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贓│有六│2間│台│偵9│台│易0│1│台│易0││││期月││中│6│中│6│0│中│6│35│││徒││地│7│地│0││地│0│00││物│刑││檢│0│院│4││院│4││││││署│1│││││││├──┼──┼────┼─┼─────┼─┼───┼────┼─┼───┼────┤│毒│有三││台││台│上7│2│台│上7││││期月││中│毒3│中│簡9│0│中│簡9│3│││徒│89│地│偵4│地│2││地│2│0││品│刑│00│檢│0│院│││院│││││││署│6│││││││││││││││││││││││││││││││├──┼──┼────┼─┼─────┼─┼───┼────┼─┼───┼────┤│兩│有三││台│偵0│台│上0│5│台│上0│││岸│期月││中│3│中│易0│0│中│易0│5││關│徒│間│地│3│高│7││高│7│0││係│刑││檢│9│分│││分││││條│││署││院│││院││││例│││││││││││├──┼──┼────┼─┼─────┼─┼───┼────┼─┼───┼────┤│竊│有七││台│偵0│台│上0│5│台│上0││││期月││中│3│中│易0│0│中│易0│5│││徒│1│地│3│高│7││高│7│0││盜│刑│0│檢│9│分│││分│││││││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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