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幃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93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幃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幃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莊幃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30日、│105年4月21日│││(民國)│104年6月12日、│││││104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05年度偵字第│││││6125號│10732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89號│1348號│││├───┼────────┼────────┼────────┤││判決│105年6月15日│105年11月1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289號│1348號│││├───┼────────┼────────┼────────┤││確定│105年7月2日│105年12月12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