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8號、106年度執字第1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8日4│105年6月19日9│││(民國)│時10分許往前回溯│時許往前回溯96小││││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339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2261號│2180號│││├───┼────────┼────────┼────────┤││判決│105年11月11日│105年11月24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中簡字第│││││2261號│2180號│││├───┼────────┼────────┼────────┤││確定│105年12月13日│105年12月12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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