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應更正「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89年度簡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0年訴字第505號、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91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3月確定,接續執行而於92年5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外,其餘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罪。又被告前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89年度簡字第4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0年訴字第505號、第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91年度聲字第1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接續執行而於92年5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已收受應於93年11月2日接受臨時召集之召集令,竟仍無故逾入營期限未參加臨時召集,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自有可議,惟衡其犯罪所生危害尚微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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