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金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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