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孫嘉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董明正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丁○○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2月22日執行羈押,於94年
5月22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4年7月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