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285號上訴人甲○○
號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正嘉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蔡淑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8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李炫德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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