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35號
原 告 楊秀琴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
被 告 賴玉子
李運金
陳信發
張勝嘉 即 張家慶
訴訟代理人 張楊麗花
被 告 李庭英
訴訟代理人 李純茂
被 告 張啟明
訴訟代理人 張月美
被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廖逸賢
被 告 鄭芬芳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
被 告 黃銘俊
訴訟代理人 黃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主建物建號及門牌號碼欄中關於「門牌
號碼臺東縣OO鄉」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東縣OO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主建物建號及門
牌號碼欄內誤寫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