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和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任厚才
任厚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錢和中對於本院
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6,942元(計算式:57971×2
+1925×12×10=34694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雖未據上訴人繳納,然因上
訴人已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爰命其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
助聲請之裁定,亦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由繫屬法院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