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玉子
       李運金
       陳信發
       張勝嘉張家慶
       李庭英
       張啟明
       黃銘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即該地段起訴時之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積
計算之),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
欄所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
┌────┬──────────────┬──────┐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
├────┼──────────────┼──────┤
│賴玉子 │18,43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17平方公尺│      │
│    │+2平方公尺)=18,430元】  │      │
├────┼──────────────┼──────┤
│李運金 │28,13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97│1,500元  │
│    │0元×29平方公尺=28,130元)│      │
├────┼──────────────┼──────┤
│陳信發 │4,8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5平方公尺=4,│      │
│    │850元)          │      │
│    │              │      │
├────┼──────────────┼──────┤
│張勝嘉即│3,88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張家慶 │公告現值970元×4平方公尺=3,│      │
│    │880元)          │      │
├────┼──────────────┼──────┤
│李庭英 │4,8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5平方公尺=4,│      │
│    │850元)          │      │
│    │              │      │
├────┼──────────────┼──────┤
│張啟明 │4,8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5平方公尺=4,│      │
│    │850元)          │      │
│    │              │      │
├────┼──────────────┼──────┤
│黃銘俊 │8,73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9平方公尺=8,│      │
│    │73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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