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玉子
李運金
陳信發
張勝嘉 即 張家慶
李庭英
張啟明
黃銘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即該地段起訴時之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分別應返還土地之面積
計算之),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
欄所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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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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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玉子 │18,43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17平方公尺│ │
│ │+2平方公尺)=18,430元】 │ │
├────┼──────────────┼──────┤
│李運金 │28,13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97│1,500元 │
│ │0元×29平方公尺=28,130元)│ │
├────┼──────────────┼──────┤
│陳信發 │4,8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5平方公尺=4,│ │
│ │85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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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勝嘉即│3,88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張家慶 │公告現值970元×4平方公尺=3,│ │
│ │8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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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英 │4,8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5平方公尺=4,│ │
│ │850元) │ │
│ │ │ │
├────┼──────────────┼──────┤
│張啟明 │4,85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5平方公尺=4,│ │
│ │85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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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銘俊 │8,73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500元 │
│ │公告現值970元×9平方公尺=8,│ │
│ │7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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