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47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名 蔡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南華即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乙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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