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97年4月29日、97年5月19日,以本院木民安97年度拍字第499號函,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函已分別於97年5月5日、97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與前揭法條顯有未合,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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