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6號原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