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于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F0~T48┌──────────────────────────────────────────────────┐│股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二六八九0─八││壹│捌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