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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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七十二年三月七日七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五○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七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五○號支付命令命聲請人應於該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三百三十九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該程序費用,然聲請人並未收受該支付命令之送達,而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而確定,惟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戶籍向設在嘉義縣之布袋鎮,從未變更,並未嘗設籍桃園縣大園鄉后厝村二號,前開支付命令向鈞院聲請有違右述支付命令專屬管轄之法律規定,另其向桃園縣大園鄉后厝村二號乙處送達,該送達且不合法;再者,就系爭債務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底與相對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和解內容,故相對人執前開支付命令向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聲請人雖提起同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號異議之訴因訴之聲明有誤致遭駁回,然該院對於上述和解部分已詳加調查並予確定無誤,認為聲請人業依約清償二百十六萬二千元,為此,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當事人發見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求為撤銷右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上揭支付命令相對人之請求駁回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違反管轄事項,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再審事由,縱系爭支付命令有違背專屬管轄,亦僅得作為上訴之理由,又前開條項第十二款所稱和解,乃專指同法第三百八十條之訴訟上和解,並不包括訴訟外之和解,況兩造間自始至終從未達成訴訟外和解,遑論訴訟上之和解,本件聲請人未曾提出任何憑證證明兩造確有和解事實,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對於兩造和解一事,已詳細調查並予確認並無此情事等語置辯。
三、按支付命令屬於裁定性質,債務人如認支付命令確定前曾經訴訟上和解而有再審原因,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二六八四號判例固著文甚明,惟支付命令裁定得提起再審者,必以業經確定者為限,果未經合法送達,即無所謂再審可言,司法院(八一)廳民二字第一三七九三號函亦可資參照(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八輯第九五七頁至第九六○頁參見),合先敘明。查系爭之本院七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五○號支付命令因已逾保存期限,業由本院報請台灣高等法院核准銷燬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八六)院曜資審字第七二四六號函存卷可稽。次查,本件聲請人在本院送達前揭支付命令時,原為立富水產有限公司(下稱立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該公司係於原屬再審原告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後厝小段九○之一地號土地上、門牌編號桃園縣大園鄉后厝村二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從事鰻魚包裝工作,聲請人夫妻均在該建物辦公,其父亦在同址,其所用市內電話號碼則原為八三五○六三至五號計三線電話,聲請人於六
十七、八年起至前開土地經法院拍賣點交予第三人前,均在上述建物內營業,是右揭建物曾係本件聲請人之營業事務所,本院依法核發支付命令,並於七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向該址送達,均為合法等節,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抗更(一)字第一二號裁定認定無訛,從而,本件再審原告指摘本院該支付命令向前址送達為不合法於云,委無可取。
四、依前揭判例意旨,債務人雖得本於支付命令確定前曾經訴訟上和解為由,聲請再審,且本件聲請人亦執稱兩造間關於系爭債務業達成和解,並由其清償二百十六萬二千元云云,並提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號民事判決以資為憑。然右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於理由欄四(一)中已詳細論證,且指陳本件聲請人所述兩造間就系爭五百萬元債務以四成和解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為不足採信。本件聲請人竟稱該判決已確認兩造業有和解事實云云,容屬誤會,應予指明。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未洽,自不應准許,是應予駁回。
五、爰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朱敏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