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附表:
┌──┬──────────┬───────┬──────┬────────┬──────┐│編號│付款人│發票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人│票載發票日││││與票據號碼│(新台幣)│││├──┼──────────┼───────┼──────┼────────┼──────┤│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425000│四萬元│志明佳電子有限│90.5.10││││17007號││公司││││會稽分行│0000000號││ 何志明 ││├──┼──────────┼───────┼──────┼────────┼──────┤│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425000│四萬元│志明佳電子有限│90.4.10││││17007號││公司││││會稽分行│0000000號││何志明││├──┼──────────┼───────┼──────┼────────┼──────┤│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425000│四萬元│志明佳電子有限│90.3.10││││17007號││公司││││會稽分行│0000000號││何志明││├──┼──────────┼───────┼──────┼────────┼──────┤│四│新竹國際商業銀行│425000│六萬元│志明佳電子有限│90.5.23││││17007號││公司││││會稽分行│0000000號││何志明││├──┼──────────┼───────┼──────┼────────┼──────┤│五│新竹國際商業銀行│425000│六萬元│志明佳電子有限│90.4.23││││17007號││公司││││會稽分行│0000000號││何志明││├──┼──────────┼───────┼──────┼────────┼──────┤│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425000│六萬元│志明佳電子有限│90.3.23││││17007號││公司││││會稽分行│0000000號││何志明││├──┼──────────┼───────┼──────┼────────┼──────┤│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425000│六萬元│志明佳電子有限│90.2.23││││17007號││公司││││會稽分行│0000000號││何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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