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世昌選任辯護人李榮鴻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世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潘世昌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考量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期間至一百年六月九日止;嗣羈押期間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一百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否認犯行;然被告前述犯行業經證人即告訴人 汪群苑 、 廖春淑 證述在卷,並有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院醫事字第一00000三0八一號函檢附之病歷影本、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刑案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存卷可稽,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此情形下,被告極有可能為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規避日後可能刑罰之執行,而顯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且被告僅因細故,即取物猛烈攻擊告訴人二人頭部,對社會危害甚鉅,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八月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林依蓉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