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怡侃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一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怡侃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十三時三十一分許,在南投縣○○鄉○○村○○路二四七之二號告訴人 楊健宏 住處,因夫妻爭執之細故不滿告訴人,竟以毀壞財物之故意,持鐵器損毀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6971號自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致使喪失安全及避風雨之效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被告蘇怡侃因毀損告訴人楊健宏所有車牌號碼00—6971號自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於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毀損告訴,此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五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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