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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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 張櫸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錦葉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5,109,084元(按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金額4,565,76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登記之價額為543,324元﹝826×5,920×2/18=543,32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金(價)額徵收本件裁判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5,109,0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589元,原告僅繳納46,000元,尚不足5,58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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