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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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歐江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賜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4
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訴狀載明被告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被告亞賜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
0年4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原告現雖因案在監獄執行中,其身體自由受到拘束,惟非不得委請他人為代為補正,尚不得以其在監執行即免其合法起訴之義務,因此,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