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4,012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得有1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2.2%)加碼年率1.5%減政府補貼利率0.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6%),每3個月調整一次,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則修訂為利息按「臺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05%計算;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率4.53%),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乙○○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45,798元整,及自96年7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按年率3.6%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
4.53%計算之利息,與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5,798元│96年7月1日│百分之3.6│96年8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6年12月31日止││起至97年2月1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1月1日│百分之4.53│97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