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35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訴訟代理人  程秀萍
訴訟代理人  游金華
被   告  邱平恩
被   告  賴麗雅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1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零玖元以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緣被告追 邱平思 就讀宜寧高中時,邀同被告賴麗
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助學貸款,並借得如附表所示之
5筆借款,不料事後未依約還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索均不
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助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
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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