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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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5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曾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有本院職
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