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良朋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12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敘明被告積欠金額計算明細,並
  提出相關消費資料為證,並就被告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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