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良朋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12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詳細敘明被告積欠金額計算明細,並
提出相關消費資料為證,並就被告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