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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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
         周中臣 律師
  被   告 金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李育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茲因有尚應
調查之事項,應予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庭民
事第二法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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