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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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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