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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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