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小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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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一二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四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六萬一千六百五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學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