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小字第9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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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四О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陳書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