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