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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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零柒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