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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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九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十九日,」之後補載「以分期付
款方式向第三人 黃文龍 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於簽約同
時依應收帳款轉讓方式將該債權受讓予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
,且」,並將同欄第三行「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更正為「
裕融公司」,及於同欄第十行「第四期」之後補載「(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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