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二0二號
  原   告 甲○○即僑峰商行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