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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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零參仟參佰肆拾參元,應繳裁
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
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