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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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四四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二行至第三行「十月二十三日」更正為
「九月一日」,並於第八行「住處,」之後補載「以玻璃管吸食」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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