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小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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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九二五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朱博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