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3年度潮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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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五二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
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零
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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