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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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七八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五行「二十五日」更正為「
二十六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上訴
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