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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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四年度速偵字第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東方之珠」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
幣壹仟伍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