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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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離本人持有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七六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