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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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鳳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陳本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