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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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八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三行「
七月」之後補載「、七月」,並於同行「一年」之後補載「一月」,及於犯罪事
實欄欄第四行「台中」之後補載「縣」,及於同欄第五行「路」之後補載「一段
」,同行「七號前,」之後補載「見該機車上鑰匙未拔下,即以該鑰匙發動引擎
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
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