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5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