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1級毒品海洛因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同年10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15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