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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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瑾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清冊(註明各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