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四)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9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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