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許諺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1月26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