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902號上訴人庚○○○
戊○○丁○○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視同上訴人己○○○原住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 莊孟陶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