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071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審判決書第十四頁理由五第三行「(95年度偵字第263號)」及第十六頁理由八第一行「95年度偵字263號」,均應更正為「94年度偵字第335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審判決書第十四頁理由五第三行「(94年度偵字第3350號)」及第十六頁理由八第一行「94年度偵字第3350號」有誤繕為「95年度偵字263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貴志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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