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5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妙